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超过工资总额的14%的福利费怎么办?

编辑:深圳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:2018-12-11

税法规定,按规定福利费的支出不能超过总工资的14%,超过之后要作纳税调整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》规定,企业可以计提发放职工福利费,并与职工工资一并计入“应付职工薪酬”科目(使用旧会计准则的,职工工资计入“应付工资”科目,职工福利费计入“应付福利费”科目)。

企业全年发生的福利费不超过全年职工工资14%部分(含)的,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全额抵扣;

超过14%的部分,应当作为企业所得税调增项目计入“递延税款——递延所得税负债”贷方,在次年汇算清缴时作为扣缴企业所得税的计税基础,在报表上则反映为“递延税款贷项”。

福利费不超过工资总额的14%怎么理解?

职工福利费的开支范围包括:

(1)职工医药费。

(2)职工的生活困难补助:是指对生活困难的职工实际支付的定期补助和临时性补助。包括因公或非因工负伤、残废需要的生活补助。

(3)职工及其供养直系亲属的死亡待遇。

(4)集体福利的补贴:包括职工浴室、理发室、洗衣房,哺乳室、托儿所等集体福利设施支出与收入相抵后的差额的补助,以及未设托儿所的托儿费补助和发给职工的修理费等。

(5)其他福利待遇:主要是指上下班交通补贴、计划生育补助、住院伙食费等方面的福利费开支。

应付福利费14%的计算基数是“应付工资总额”。税法规定: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,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%的部分准予扣除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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